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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际信托法案》针对塞舌尔信托做出了规定。信托指的是资产的所有人(委托人)出于一位或多位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出于慈善或其他目的,将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持有及管理此类资产。

因为信托资产不再是委托人的资产,所以信托是用于财富管理的有效工具,包括满足家族财富的持有和保护以及“外部财产”继承规划之目的。尽管塞舌尔信托是在塞舌尔金融服务局(FSA)注册成立,但信托契约的具体信息,包括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和保护人(如有)等,无须在塞舌尔金融服务局登记存档,亦无须对公众公开。塞舌尔信托必须有一个获得金融服务局特许的塞舌尔居民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保护人可以保留相关权力,例如任免受托人、批准受益人的增删或者修正信托契约的权利。塞舌尔信托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拥有财产,塞舌尔境内的财产除外,但是它可以持有塞舌尔国际公司的股份,在塞舌尔维持银行账户。塞舌尔信托及其受托人无须就信托的海外收入或收益,在塞舌尔承担任何税费。《国际信托法案》落实了强大的信托资产保护规定,包括两年的索赔时效期,保护信托资产免受委托人债权人的攻击,亦不适用外国特留份继承权法律。

2009年《基金会法案》针对塞舌尔基金会做出了规定。因为成本效益优于信托,所以基金会也越来越多地被用来代替信托。与信托类似,基金会的财富保护和继承规划优势来源于剥夺创立者的资产所有权。在创立者把资产捐赠给基金会之后,这些资产就不再归其所有,基金会本身即成为其资产的唯一合法受益所有人。与信托不同(只能通过受托人持有财产),基金会是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持有财产。和信托一样,基金会也有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享有基金会资产的任何所有权权益,除非向其分配了资产。基金会委员会负责落实基金会的目的,管理及分配其资产。塞舌尔基金会必须至少有一位理事,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但并非一定要任命为塞舌尔居民担任特许理事。理事、受益人和保护人的姓名无须在金融服务局登记存档,亦无须对公众公开。与信托类似,基金会可以任命一个保护人。塞舌尔基金会无须就信托的海外收入或收益,在塞舌尔承担任何税费。《基金会法案》规定了两年的索赔时效期,保护信托资产免遭委托人债权人的索赔,亦不受外国特留份继承权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