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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信托架构进行境外投融资管理

信托作为唯一能够同时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物市场进行投融资的工具,已经在投融资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境外,信托不仅可以用来设计投资的控股架构、投资的保护架构、投资的税收筹划架构,而且可以使用信托进行投融资管理,以达到节省成本、保留委托人的控制权、信息保密的目的。

  • 采用私人信托公司的方式进行管理

私人信托公司由一个或数个家族成员设立,专门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私人信托公司可以担任一个或数个关联家族的“家族办公室”,既可以将各种形式的家族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名下,又可以为家族信托规划提供更大的灵活性,设计专属于家族的信托治理结构与信托财产管理架构。对于一般持牌信托公司来讲,对于现金类资产具有管理优势,而对于股权、房产、古玩和字画等特殊资产则缺乏管理经验与特殊的管理设施,一些具备特殊资产管理能力的持牌信托机构往往又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用,而私人信托公司名下可以根据资产类别设立若干只信托,从而满足高净值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多样化目的需求。目前允许设立私人信托公司的离岸中心有泽西岛、根西岛、BVI、开曼群岛、马恩岛、尼维斯、库克群岛、直布罗陀、毛里求斯、新加坡等。

 

根据开曼群岛《私人信托公司条例》(Private Trust Companies Regulations),只从事关联信托业务并且在政府注册的开曼私人信托公司可以豁免监管。所谓“关联性”,是指每个委托人或投资人必须具有血亲关系及姻亲关系;或者是包括集团内的公司关系,以及母子公司关系等。在实践中,大多私人信托公司是由私人家庭或者为私人家庭而设立的,因此很容易满足“关联性”的要求。私人信托公司的设立应该符合下述要求:必须在开曼境内设立;具有由符合要求的持牌人提供的注册办事处;在注册办事处置备有关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复件;必须使用“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PTC)字样。私人信托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成本一般低于专业信托公司,其组织架构极具灵活性和保密性,委托人及其亲朋好友可以进入董事会或持有 PTC 的股份,PTC 的股份既可以直接持有,也可以由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慈善信托或其他私人信托持有。

 

  • 通过设立 VISTA 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海外投资信托中,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受托人作为企业股东如果做出不当决策,导致投资失败的情况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出于保密的需要,也不愿意受托人真正介入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为了解决这个矛盾,BVI制定了 VISTA(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2013 年修订),该法案设置了如下特殊制度:一是公司股东用其股权设立信托,受托人直接持有股权,但受托人不享有经营管理该公司的权利,因此也就豁免了受托人在信托中相应的谨慎义务;二是信托的控制权归董事会。VISTA 法案规定了ODRs(Office of Director Rules),即“董事会规则”,允许在信托文件中包含谁可以担任董事或者选取董事的标准等条款,例如委托人可以规定董事由公司股东的家庭成员担任,或规定由某个指定的人或者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的选任和撤职等。

  • 通过在信托中保留一定的权利对受托人进行约束

任意信托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较大的酌情权或称自由裁量权,有权根据受益人总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向受益人进行利益分配的时间和比例以及决定向哪个受益人分配。对于委托人来说,任意信托并非仅在于授予受托人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更重要的是对受托人授予的权限进行个性化设计。同时,为了约束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任意信托时做出权力保留。如泽西岛《信托法》第9A(2)条规定委托人可以保留如下权力:撤销、更改或修改部分、全部信托条款;预付、处置/任命财产受益人,支付或运用信托资产,或者对以上处分作出指示;.作为信托全部或者部分控制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管,或者对其任命或者解聘作出指示;就信托财产的购买,保留,出售,管理,出借,抵押、收取或行使由该信托财产产生的权力、权利,向受托人作出指示;委任或免除任何受托人、执行人或受益人,或拥有与信托有关的人的权力,酌情权或权利;任命或罢免投资经理或投资顾问。   

虽然离岸地信托法规定了较多的权利保留的情形,但这种权利保留不是无限的,传统的英美法系坚持“受托人中心主义原则”,因此在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后,委托人保留权利不得使相应法律关系不符合信托的定义,否则将不被视为信托。解决委托人保留过度权利可能面临信托被撤销的风险,可以设立保护人制度,由委托人信任的近亲属和朋友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将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对不当信托行为的撤销的权利、监督和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解除和延长信托的权利赋予保护人。

  • 设立集合投资信托的自行管理架构

与中国内地相比,在香港地区设立信托,其管理架构更加灵活。如设立集合投资信托可设立董事局的自行管理架构。在董事局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相关事宜;设立执行事务委员会,负责董事局的日常管理。根据香港的《单位信托及共同基金守则》,申请认可的单位信托或者互惠基金必须委任证监会接纳的管理公司,但自行管理计划除外。根据该守则,证监会接纳的管理公司需符合如下条件:一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二是公司有能力动用足够的财政资源有效管理业务及承担债务,尤其是该公司已发行及缴足股本及资本储备最少需达1,000,000 港元或等值外币;三是公司借出的款额不能占其资产重大比例;四是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持正资产净值。可见,委任证监会接纳的管理公司,会加大集合投资信托的运营成本。规定,如董事局可执行管理公司的职能,则该计划可由董事局管理,该计划为自行管理计划。但自行管理计划的条例必须包括如下规定:一是如果该计划的董事被认为不再适宜管理该计划的资产,持有人可以召开会议及通过普通表决,革除这些董事的职务;二是董事报酬需在持有人大会中由持有人决定。采取董事局的方式管理集合投资信托,可以提高信托的管理效率,降低信托的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