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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背景下离岸信托与财富家族的痛点?

这不是鸡蛋要放在不同篮子的问题,而是一个有计划的人必须找到一个更加安全的地方存放来年的种子的问题。CRS所挑战的隐私性,是对全球私有物权的一种威胁。离岸信托将在这个背景下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家族基业长青的条件*
先讲两个故事。



在访问非洲的时候与当地人谈论。我问为什么他们的自然资源这么好,但他们却无所事事,一贫如洗呢?当地人说,没有办法,如果你劳动,你种植,别人就会来偷,所以与其辛苦努力,不如也去偷。非洲无疑是对财富创造和积累极为不利的环境,也是现代文明需要避免的环境,因为凡是繁荣的地方都对权益划分清楚,并给予保护的地方,中国近30年的经济腾飞正是分配权益的改革,其中很重要的就是保证了你的劳动所得不被他人和社会强夺或偷窃。

说到这里,我又联想到了明朝末年的情况。当时的崇祯皇帝虽然励精图治,但帝国的腐败已经深入骨髓,皇帝的意志已经出不了紫禁城了。在河南几个省连年旱灾的情况下,各省不但没有减税,反倒增加了无尽的税收,因为要应付辽东的清兵和李自成的起义军。于是农民发现,最好的方法是游走乞讨,因为老老实实种地的收入比乞讨还少,毕竟乞讨是Tax Free的啊。

上面两个例子虽然很极端,但笔者想说明的是对物权的尊重与合理的税收是财富积累的最基本的前提。而在物质财富有所积累的时代,财富家族的顶层就更加渴望在这两个方面得到更加的强化。比如一个德国的家族企业,在列支敦士登设立信托虽然可能对税收未必带来特别直接的优惠,但对其摆脱家族企业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过于繁重的责任与负担,让资产的净值和家族的决策进入了一个更加以家族自身长久发展为核心的“中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痛点可以从权力的角度进行细分为分配权和管理权。

*CRS带来的尴尬*
最近CRS已经开始了第一批的信息交换,笔者从朋友圈潮水般的起哄网文中看到是一种盲目的仇富的心理的蔓延。似乎所有海外有钱的人都是罪人,都应该把他们的钱拿来,然后大家分掉;至少税务局如果可以对他们大大的罚款,也可以大快人心。这种义和团思维我想很多理性的人群都是不能苟同的。CRS表面听起来是税的问题,但实际上没有那么简单。我们还是拿明朝的游走行乞的游民为例,如果他们可以让自己的财富没有负担的扎根本地,他们就不会游走,游走是对现在已经有的制度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可以简单总结为,如果CRS的信息交换了,我到底要交多少税,如果补税了,我到底是否还有别的责任。很遗憾,这些问题,似乎都没有什么可以普及化的说法,更不要提明确的法规。所以CRS所带来的尴尬不是税务的问题,而是隐私问题,因为这层隐私消失之后,财富的拥有者将面临很多不确定性,而这些不确定性正是家族财富和财富家族都要避免的。

当然,情况也并不是特别糟糕。2019年初要实施的新个税已经提及了海外的资产的纳税问题,虽然海外收入如何划分到不同的税率尚不明朗,但至少我们看到了一个清晰的税率,没有什么比未知对更加负面的情况。很多人会说个税对海外收入设立明确的类型意味着海外收入的纳税要开始了,仿佛危险临近,但笔者认为恰恰相反,明确了尺寸永远都是更好的,因为有法可依。

CRS的意料之外的尴尬,不仅是中国人有,其实这个影响是全球的。CRS的交换必然要求一个全球性的税务通则解释,但这个通则并不具备,短期内也不会具备,甚至永远也不会具备。所以CRS必然产生担心和混乱。

笔者以为海外信托能够减少和缓解这些混乱,为财富家族的顶层提供更加清晰的治理能力。


*分配权*
我们抛开由于CRS交换可能造成的税务成本的上升不说,虽然CRS原则上所交换的信息只是用于税务,但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隐私被揭开之后,潘多拉魔盒就被打开了。随之而来的很多问题,都会出现。

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委托人的债务、离婚、强制继承等问题都会影响到他的海外资产。虽然自由裁量信托可以成功的抵抗这些问题带来的分割资产的诉求,但由于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委托人将在自己的居住地陷入被动的境地。在这样的情况下,委托人将财产保留为现金的可能性就会变小,全球的资本的流动性将大大减弱,世界会陷入更深的衰退。

换言之,如果信托,尤其是离岸信托不能保证隐私,那么后面能够实现的针对债务、离婚、强制继承的保全就是很鸡肋的事情。反过来说,如果信托能够更加有效的实现隐私,我们可能刚好进入到了信托最好的时代,因为压力的确很大。

*管理权*
信托对管理权的规划本身是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的。因为信托可以超越强制的继承顺序和同股同权的强制要求,进行灵活的规划,尤其是可以构造机制在委托人百年之后,仍然不失弹性的管理家族企业和家族资产。管理家族企业需要能人,这些人甚至来自家族以外,但在大陆法系下的默认的继承人可能并不适合。

CRS造成的透明性可能对此造成间接的干扰。当信托所指定的管理人想就任的时候,其他没有能够就任的家族成员可能会通过信息的透明来对就任者发起攻击。虽然在家族企业所在的在岸世界不会改变位于离岸的顶层结构,也不会影响管理人员的委任和海外现金资产的投资决策,但由于在隐私的丧失,关于管理权的争议可能造成将会造成在岸司法属地的深入介入,从而对信托的治理造成严重的侵扰。

*属地的选择*
很明显离岸信托的选择需要能够提供隐私性。那如何实现呢?原则很简单,那就是要找到CRS不适用的司法属地。目前来看,除了美国以外,能够提供有质量的信托服务的属地并不存在。这也是目前媒体在近期都纷纷在讨论说,美国的信托公司正在学习一个新的技能,如何接管传统的离岸属地来的客户。

如果这个趋势能够形成,OECD和AEOI的参与国会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他们会继续容忍美国这个巨大的漏洞的存在吗?美国会在多大程度上扮演新的离岸中心的角色呢?这个可能要拭目以待。

*信托类型的选择*
为了获得更好的保全,无疑在信托的结构设计上要有所讲究。固定收益信托很明显会在面临债务、离婚、强制继承等问题的时候更容易被攻破;但自由裁量信托虽然对资产保全带来好处,但有效的植入灵活的控制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在目前CRS对隐私造成极大挑战的情况下,选择没有参与AEOI的属地,并精心的设计信托结构是上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