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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正对高资产人群税务筹划的巨大影响

2018年8月31日,关系着中国亿万纳税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正式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回顾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轨迹——1980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税法正式诞生;近38年来,六易其稿;最近一次修改为2011年,起征点上调至每月3500元;时隔七年后,第七次修改的个税法——从6月19日个税法修正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到最终通过并公布实施,用时不过三个月,被称为“力度空前的个税改革”。

 

新个税法共有17条修正条文,它都影响了谁?事实上,大部分条文主要对工薪阶层产生影响。嗅觉敏锐的媒体也已经为我们划出了几个影响较大的重点,例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起征点调高至每月5000元,首次引入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并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等。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有“罗宾汉税”之称,即为劫富济贫式的税种。每个国家都在努力发挥个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中国,也不例外。给中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阶层减负,更加公平地征税并通过个税手段来调节分配,是此次修法其中两个重要目的。从宏观层面来看,大幅度减轻工薪阶层税负,有利于增加收入、增强消费能力,为消费结构升级、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积极影响。而对于日益壮大的高资产群体来说,个税调整中的四项条文规定,可谓一环扣一环,影响深远,不可忽视。

  • 重新定义税务居民,183天挂钩CRS

新个税法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新个税修订前,将住所和“居住满一年”作为判定一个人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的两个选择性标准,只要满足一个就成为中国税务居民。修法后,借鉴了国际标准,引入了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个人的概念。新个税法下,“在中国居住的时间”成为判定是否为居民个人的标准。简单来说,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要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即为居民个人,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而在过去,针对外籍人士,税法规定只有在中国居住满5年、从第6年开始才需要在中国就全球所得纳税。这给予了部分外籍人士很大的税务规划空间——只要在五年间,安排一次连续30天以上的海外“假期”,或者累计出境天数超过90天,就能满足“在中国居住不满1年”的规定,不需就其全球所得向中国缴税。

对税务居民重新定义,这一改变影响深远。首先,香港、新加坡、瑞士等深受富人追捧的海外私行蓬勃发展的地区或国家,将重新审视“持中国护照而声称其为香港/新加坡等低税区税务居民”或“持有岛国护照并自证为岛国税务居民”的客户。银行的税务合规性将被严厉挑战,预期海外私行将无可回避地采取更加审慎务实的标准,重新审视华人客户的税务居民身份。至此,CRS 将可大大发挥其作用——可预期的是,在不久的将来,类似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地银行大量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将扩散至其他国家地区。其次,搭配全面清查双重国籍身份,对选择放弃中国国籍但继续长期居住在国内的人士而言,过去对外籍人士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再适用,税务筹划空间将更趋紧。

 

二、首增个人版CFC反避税条款,剑指税收漏洞

居民企业CFC(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规定早在 2009年即实施,而个人版CFC却一直空缺,给个人提供巨大的逃税空间。为了堵塞税收漏洞,此次新个税法修正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这条规定,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条款引入的,将CFC扩展至个人,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间接股权转等避税行为,赋予了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权力。这项新规定,将对海外有离岸公司账户,或是以离岸公司持有海外上市公司股权的高净值中国税务居民具有立即且深远的影响。举个简单的例子,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王先生,持有一家离岸公司(通常为消极非金融机构,CRS下需要披露控制人的信息),并在海外银行有账户,该账户当年的利润,在过往常常累积在账户中,不对个人做股息分配;而根据新个税法,如果公司账户中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在CRS规定和个人版CFC条款的助力下,税局可对账户内的所得进行纳税调整(中国税务居民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移民局落地,全面清查双重国籍

回想2018年初,国家通过修宪,成立了移民局,从另外一个侧面看,实际上是预先为新个税法全面清查双重国籍的规定铺路。

现行的国籍注销流程,并未见税务清算要求,但新个税法修正草案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这样一个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具体还需进一步明确如何落地。该规定在国内实施时间较晚,但除籍前实施税务清算在其他国家早有先例。参照其他国家做法,通常会被视为按照弃籍当天的市场公允价值处置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大数据联网

新个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该条文明确了所有金融机构有明确法律上之义务配合纳税人的信息收集,为打击避税行为布下天罗地网。

 

五、高资产人士如何应对与筹划

新个税法实施后,具有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高资产人士必须重新审视以下问题 :

  • 国籍身分的取舍?
  • 未来生活重心与筹划?
  • 在中国境内外停留的天数?
  • 过去税务合规程度?
  • 是否有离岸公司与账户?
  • 什么对我最重要?税务筹划?还是传承?

此次个税法修正实乃对接国际社会标准,严谨的税务合规实已是不可逆的国际趋势,受个税法影响的相关人士应及时调整并改变过往苟且侥幸的避税心态,全面谨慎地考虑自身的需求,以制定合适的财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