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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不可撤销信托”设计的小窍门

5个“不可撤销信托”设计的窍门和应用举例


自从贾布斯在美国为自己的家人设立了一个美国信托以来,“不可撤销信托”这个深奥的名词一下子竟然家喻户晓了。



简单说,就是钱赠与给信托了,贾布斯要不回来,贾布斯的债主也别想要了。

这个不可撤销信托真的那么“流行”吗?流行的原因是什么呢?不可撤销信托我们在新闻中听到,主要是因为海外信托与“跑路”的大亨联系在一起,大家一提到他们的名字,立刻想到跑路,想到跑路就立刻想到资产隔离,想到资产隔离自然就是不可撤销,所以不可撤销的流行是在媒体上的,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不可撤销未必那么普遍。

所以对自己的信托考虑的还不是很清楚的朋友,可以暂时设立可撤销信托。这样,不管自己的信托设立的多么的不靠谱,只要你撤销就可以了。

让我们再说回贾布斯的问题,像贾布斯这样的委托人在设立信托的时候,真的这钱自己都用不上了,会不会有点担心啊。

这个结构设计的时候具体有什么思路,可以保证说债主要不走,但也不影响自己用呢?这里我根据自己的经验列举了5个设计“不可撤销信托”的小窍门,希望能够帮助信托从业者打开一些思路:

窍门1: 将委托人本人也加在受益人中,如果自己需要用钱,就可以分配给自己。很多朋友会觉得信托一定是他益的,不可能是自益的。其实这是对信托的一种误解。当受益人是本人的时候,不等于信托是无效的。举个例子来说:A先生设立了一个信托,受益人是本人,条款中规定,如果A失去了照顾自己的能力,受托人要用信托资金照顾A的生活。信托只要设立在一个允许委托人是受益人的属地这个条款就会生效。从上述条款中,我们看到了自益信托的实用价值,不是为了逃避任何责任,设立人通过自益条款为自己提供了未来的保障。当然,在委托人有行为能力的时候,他总是可以将全部或大部分信托资金分配给自己,实现对信托资金的控制。

窍门2: 如果是自由裁量信托,可以设立保护人,保护人有权利决定什么时候和什么情况分配信托本金给什么样的受益人。多数司法属地都支持保护人这个角色。传统的保护人是一个被动角色,只有对信托的投资和分配持有否定权。比如A先生设立信托,受益人是自己和自己的妻子。保护人是A的律师和朋友。在传统的信托法中,当受托人决定将信托资产分一半给A的妻子的时候,A的律师可以否定。但现代信托授予了保护人更多的权利,比如A的律师可以给一个指令,让受托人将90%的资产全部分配给A。

窍门3: 在信托协议中设立保留权利条款,保留的权利之一就是增加和删除受益人,这样即使自己目前不在受益人列表中,也可以随时将自己加入进去。比如A设立了一个不可撤销信托,受益人是自己的妻子和儿子。过了2年,A又有了一个女儿,A想增加受益人。因为A在设立信托协议的时候,已经有条款说,他可以增加受益人,所以,A可以顺利的将他的女儿加入其中。同理,如果A设立的时候,没有包括自己在受益人中,后面他也可以将自己加入进来。

窍门4: 在信托法允许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者代理人设定为信托的投资管理人,这样信托的钱想要怎么投资就是委托人说了算了。如果是一个全权委托的信托,受托人一般不会同意委托人建议的投资有风险的实业,比如XX电动汽车,但如果信托协议中已经说明了,委托人可以自己去管理投资,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投资失败受托人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窍门5: 使用PTC,就是私人信托公司,自己成为PTC的主人,这样就可以实现,虽然是不可撤销信托,但控制权还是在自己的手中了。PTC近年来在亚洲市场颇为流行,就是客户自己成为PTC的股东和董事,或者至少是董事。这个时候,虽然有信托牌照的角色仍然可能需要就任PTC的董事或者特殊的托管受托人来保障合规,但这个董事已经是睡觉董事了,因为委托人通过自己做股东保证了随时更换董事的权利,或者通过自己做董事来决定投资和分配等重大事宜。

综合这5个窍门,我们可以总结出信托结构设计的两个要点:

要点1: 要抓住投资权和受益两个核心。1-3点我们看到都是在说受益权,4说的是投资权。在受益和投资两个问题上搞定了,客户的大部分问题就都解决了,其他问题可能都是小问题。
要点2: 角色的调整会造成结构的调整:比如5就是将传统的信托公司转化成了PTC,比如2就是将委托人本来要保留的权利分担在保护人的头上。

信托是非常灵活的工具,通过专业的设计可以满足各种不同情况下的需要。这也是高净值家族为什么选择信托来进行家族财富管理的首选工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