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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税收警报-通过

这项立法是为了回应欧洲联盟理事会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和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业务的实体缺乏明确的一般法律实质要求的关切而提出的。

该法案加强了英属维尔京群岛履行欧盟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Group)对因这些担忧而目前出现在欧盟“灰名单”上的司法管辖区的要求的承诺。

经济的物质需求

该法案中的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现有法律实体有6个月的过渡期)。该规定适用于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除非它们被视为非居民,也适用于所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经营业务、从事“相关活动”的外国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

非居民公司或有限合伙人是指为税务目的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管辖区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人(前提是税务居住管辖区不在欧盟非合作税务目的管辖区名单附件1中)。该法将范围内的公司和有限合伙人统称为“法人实体”。

该立法对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有关活动的任何法人实体规定了经济实质要求:

  • 银行业务
  • 保险业务
  • 基金管理业务
  • 金融租赁业务
  • 业务总部
  • 运输业务
  • 保持业务
  • 知识产权业务
  •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该法将纯股权持有实体以外的法人实体与纯股权持有实体的法人实体区分开来。

纯股权持有实体以外的法人实体

从事一项或多项相关活动的法人实体(纯股权持有实体除外),在下列情况下,将被视为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 相关活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指导和管理;
  • •考虑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的相关活动的性质和规模:

-就英属维尔京群岛实际存在的活动而言,有足够数量的适当合格雇员(不论是由有关法律实体或另一实体雇用,亦不论是以临时或长期合约雇用);

-英属维尔京群岛有足够的开支,

-有适当的有形办公室或房地用于核心创收活动;和

-如有关活动属知识产权业务,并需要使用特定设备,则该设备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 法人开展“核心创收活动”;和
  • 对于由另一个实体为相关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的创收活动: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没有开展核心创收活动;

-在考虑有关法律实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时,只会考虑到该其他实体可为有关法律实体产生收入的那部分活动;和

-有关的法律实体能够监测和控制另一个实体执行该活动的情况。

纯股权持有实体

纯股权持有实体,定义为只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参与,只赚取股息和资本利得的法人实体,须符合较低的要求,如该实体:

  • 遵守BVI业务下的法定义务

《2004年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法》

适当的;和

  • 拥有足够的员工和公平持仓的场所

权益或股份,并在管理这些公平权益或股份时,有足够的雇员和处所进行管理。

Courtesy of deloitt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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